拉人进微信群也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2021年10月,被告人杨某在抖音上看到一则招聘信息,得知工作内容是通过微信将好友拉入指定的微信群,每拉一人可得10元的报酬。在利益的诱惑下,杨某为名为“阿虎微商”的微信好友拉了约300人进入指定微信群。然而,由于微信使用异常,杨某意识到其行为可能违法。
在此情况下,杨某发展了被告人唐某为下线,指示唐某继续使用同样的方法,拉人进群并收取介绍费。兴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和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推广等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杨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二人违法所得全部没收并上缴国库。
本案中,虽然杨某和唐某没有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但他们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或犯罪。在刑法上,并不要求他们知道别人犯的具体罪名,只要他们知道这些信息可能用于犯罪行为就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