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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聊踢人别人会看到吗,微信群怎么踢人删除群成员,群聊“被踢”感觉受辱闹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法院这样判了

微信群 更新时间: 发布时间: 微信群归档 最新发布 网站地图

群聊"被踢"感觉受辱闹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1元钱、2元钱,法院这样判了。

你是否曾在微信群里遭遇过被"踢出"的尴尬?近日一场因群聊"踢人"而引发的纠纷竟然闹上了法庭!群主和管理员拥有"踢人"权利,但被踢成员却要求赔偿?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据悉燕某和郑某作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和委员,同时也是该小区业主微信群的群主和管理员。某日晚间业主徐某在群里发表了一些质疑业委会的言论,并与其他业主发生了争执。由于徐某言辞激烈使用了侮辱性语言攻击他人,管理员郑某遂将其移出了群聊。


被踢出群聊后徐某感到十分委屈,认为自己的言论并未构成违法违规行为,且作为小区业主有权在群里发表意见。于是他向群主燕某投诉并要求重新入群,然而燕某不仅拒绝了徐某的请求还将其拉黑。徐某对此感到愤怒和失望,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他认为管理员郑某将其移出群聊,群主燕某拒绝其重新加入的行为,侵犯了自己身为小区业主的身份权,使其在其他业主面前蒙羞贬损了其人格。于是徐某将燕某郑某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恢复其群成员身份。燕某郑某还应向其赔礼道歉,并分别支付自己精神损失费1元钱、2元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的言论确实违反了群规和群公告,管理员郑某将其移出群聊是为了维护群组秩序。此外燕某郑某在群内未发表对徐某侮辱、诽谤的内容,且未有证据证明群内其他成员的言论受燕某郑某指示。因此法院认为徐某被移出群组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徐某的起诉。


徐某不服一审结果提起上诉。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微信群组是自然人基于某种社会关系通过网络组建的交流平台,群组管理员对群成员有自主选择权,入群、退群、移出群等行为均系成员间自治行为,属于社会交往范畴未创设或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


最终北京四中院二审驳回了徐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这起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和热议。许多人认为虽然徐某的言论可能有些过激,但管理员的"踢人"行为似乎过于武断,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商。而一些人则认为群组管理员有权利维护群组秩序,防止不必要的冲突和纠纷。


事实上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平台的兴起,类似的事件越来越多,如何平衡群组成员的言论自由和群组秩序维护成为了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对于群主和管理员来说,他们应该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群成员来说,他们又应该如何遵守群规和尊重他人的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明确指出群组管理员在行使"踢人"权利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他们不能随意剥夺群成员的权利,而应该通过沟通和协商来解决问题。同时群成员也应该自觉遵守群规和尊重他人的权利,避免在群里发表不当言论和行为。

总之这起事件不仅仅是一起普通的网络纠纷,更是一次对网络社交行为边界的探讨和思考。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教训,理性看待网络社交中的各种问题和挑战,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同时我们也应该呼吁相关部门加强对社交平台的监管和管理,为用户提供更加安全公正的网络空间。


在这个数字化时代网络社交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应该学会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遵守网络道德和法律法规,共同维护一个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享受到网络带来的便利和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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