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聊已成为人们生活的日常
相信大家都见过
在微信群里面发生争执的情形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通报了两起典型案例,明确了如果微信群里出现骂人的行为,群主“慢作为”或“不作为”要担责。
不作为慢作为VS劝阻无效解散
两宗案件都是由物业工作人员建立的业主微信群骂人所引发。
案例一:
物业公司员工李华(化名)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创建了一个小区微信群。从2018年至2019年,多名小区业主在群内长期多次发布针对张小然(化名)的恶意辱骂言论,张小然多次在群内及通过微信私聊的方式向担任群主的李华发送信息,要求采取措施。
但李华一直对于辱骂行为置之不理,对于被辱骂者求助也是无动于衷。
最终被法院以“慢作为”“不作为”为由判决承担责任。
案例二:
另一家物业公司的员工赵林(化名)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创建微信群。2020年8月23日至9月3日,业主孙小伊与钱小吾在微信群因摄像头安装问题发生争论,争论中,双方频繁发布恶意辱骂言论。
群主赵林在双方争吵期间多次劝阻,在劝阻无效果的情况下,于9月4日解散该群。
法院审理后认为群主履行了注意义务,对此判定群主不承担责任。
法律解读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这两起案件的法官表示,微信群主负有对微信群的管理职责,须履行注意义务。
01.群主的注意义务从何而来呢?
注意义务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1.是建群行为和群主享有的管理权限,建群行为的直接后果是人为创设了一个群聊虚拟空间,微信软件为群主设定了管理权限,群主当然要为群成员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
2.是网络空间治理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
3.是基于特定身份的职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
在上述两起案例中,微信群用于物业管理,应将其视为物业服务场所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公然侮辱他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群主应履行工作职责,制止业主的辱骂行为。
02.如何认定群主尽到了应负的注意义务?
案件法官也表明,对于微信群主是否尽到了其应负的注意义务判断标准不宜过高,不能苛求群主时刻保持对群内言论的密切关注。群主尽到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行为的责任,就可以认定其尽到了应负的注意义务。
如果微信群里出现骂人行为,一般来说群主需要做到以下三点:
群主建立群规,明文规范群成员;
如果群成员发布不良信息,应及时将发布者禁言或踢出群聊,必要时可以解散群聊,避免不良信息传播的可能性;
及时向相关平台、部门举报。
在案例一中,对侵权人长期在群里发布不法言论,被侵权人已经在群里多次、通过多种方式要求群主采取措施,但群主未积极采取管理措施,故法院认定群主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但在案例二中,群主的管理方式符合微信软件和微信群的功能和特点,其履行群主管理责任的方式恰当,故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提醒各位群主
千万别拿自己不当干部
要知道
群主“慢作为”“不作为”
现在是要承担责任的!